• 当地村委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苏州律师

    苏州律师曹辉团队: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本案中,由于罗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且受到罗某某的威吓,当地村委会代为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一)典型意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本案中,由于罗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且受到罗某某的威吓,当地村委会代为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罗某现年68岁,从未结婚生子,在其27岁时,收养一子取名罗某某,并与其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殴打辱骂罗某。

    2019年11月,因琐事,罗某某再次和罗某发生争执,并声称要杀死罗某。

    罗某害怕遭罗某某殴打,遂向当地村委会反应了上述情况,村委会考虑到罗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且受到罗某某的威吓,村委会代罗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裁判结果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
    一、禁止罗某某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责令罗某某搬出罗某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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