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苏州刑事律师曹辉团队: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并决定赔偿的首例涉及财产权益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5-2006年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在参与兰胜台村村屯改造过程中,擅自扩大占地29.7亩。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在侦办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某涉黑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北鹏公司及其人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遂扣押该公司款项2000万元。

    案经审理,北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杰、原法定代表人刘华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但前述2000万元未被认定为犯罪所得。

    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向辽宁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因不服公安部复议决定,北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中,北鹏公司与辽宁省公安厅先于证据交换期间达成了返还财务文件的协议并于质证前履行完毕,后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质证期间,经合议庭主持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北鹏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依据该协议内容作出赔偿决定并当庭宣布,当日送达且全部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正、高效、阳光、便民司法的典范,通过公开质证,敲响了本部大法官到巡回法庭办案的“第一槌”,通过听取意见、证据交换、开庭质证、分步协商、远程视频决议、电子签章等,有效促成了协议达成和当庭宣布决定、当日完成送达。

    本案中隐含的对违法扣押金钱的赔偿应予计息并细化的计息标准的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吸收,推动了该解释的顺利出台。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本案的顺利审结,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国家赔偿审判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职责担当。


    温馨提示: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违法扣押金钱应否计息及如何计息,但鉴于刑事扣押与追缴存在密切关系,故从平衡各方利益、完善裁判规则的角度考虑,参照有关违法追缴的计息规定予以计息,并将计息标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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