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曹辉团队:
5、“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之一,实践中对“新的证据”如何把握?
答: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是在原审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的证据,或者原审虽然已经收集到但应当采信而未采信的证据(视为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
6、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下同)在原审中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后在其服刑期间查证属实的,能否启动再审程序?
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这种情形一般可启动再审程序,但根据原审被告人的服刑情况,如果通过减刑可以达到同样效果的,也可以视为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而在减刑时予以体现。
7、如何处理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案件?
答:对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案件,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原审被告人除假冒姓名外,并无前科、累犯、犯罪时已成年等情节且犯罪事实清楚的,可以同原审判庭协商用原审案号以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
(二)对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对其前科、累犯、犯罪时已成年等情节认定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并具体考虑是否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8、对原裁判存在瑕疵性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原裁判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瑕疵性的问题,但原裁判主文正确且可以用其他方法补救的,一般不必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可以同原审判庭协商用 原审案号以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
9、当事人仅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能否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启动再审程序,原审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曹辉团队:答:在有证据证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时,可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启动后,原审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曹辉团队:死刑复核的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曹辉团队:死刑复核程序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