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刑事案件庭审的重要环节-质证。刑事律师辩护规范质证很重要,一、质证的流程,二、质证的目的,三、质证的具体方法,请看详情吗:
质证对于刑事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质证是刑事案件庭审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质证可以确保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体现出审理的公平公正。对于刑事律师来说,更加规范的质证是非常重要的。
质证
一、质证的流程
应该分一到三个流程:即,先向法庭陈述对于控方证据是认可还是不认可,或是不予质证。如果认可,则只有一个流程,即向法庭做出声明之后质证就结束了,当然不必陈述理由。如果不认可该控方证据,规范的质证表述应该是:
第一个流程是向法庭声明:辩护人不认可该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哪一性或对这三性都不认可。需要顺便指出的是,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又包括四项内容,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第二个流程是说明自己不认可的理由。而不认可的理由必须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要做到此,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个流程是质证结束后不要等法官等待或猜测,要明确告知法官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完毕,以便于法官继续主持庭审。这样做既节约了大家的时间,也会赢得大家的好感。
二、质证的目的
要让法官明白辩护人是不认可证据的资格还是不认可证据的证明力。这是两个范畴的内容。近些年一再提到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是认为其不具有证据的资格,因其收集方法不合法而就不允许作为证据使用。而不认可其证明力是指辩方不认可控方依据其证据想要达到的证明目的。
比如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可佐证时,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法律规定,可以发表指控不能成立的质证意见。这就是在解决证明力的问题。
三、质证的具体方法
证据类型不同,质证方法也不同。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具体包括八大类。《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了大量的条文规定了对证据的认定规则,也就为辩护人质证指明了方法。
从证据的呈现形态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合法证据、非法证据、不得采信的证据、瑕庛证据、轻微违反程序规则的证据五大类。而其中瑕疵证据又包括需要补强的证据以及不需要补强的证据。
具体来讲,所谓非法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痛疼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得来的证据。
所谓不可采信的证据,规定在最高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76条、第81条、第85条、第94条。分别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采信的条件作了规定。而所谓瑕疵证据,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第71条、第73条、第82条以及第89条。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的区分并无难度,但在“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上,容易存在争议。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一般来说,区分二者的标准大体有四个:
一是取证手段是否侵犯了重大的权益;
二是取证手段是否违反了实质性程序;
三是采用某一证据是否违背程序正义;
四是采用某一证据是否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只有准确区分控方证据的不同呈现状态,才能在法庭上有针对性地质证,避免陷入死缠烂打,争论不休。
曹辉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曹辉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黑恶犯罪、非法集资罪、职务侵占罪、贪污受贿罪等刑事案件,办理了1000+起刑事案件。
“每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都需要我们去守护。”孙律师坚持用法治之刃努力维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尊严与公正。
曹辉律师团队办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企业类犯罪案件,办案视角独特,辩点深刻,尤其擅长分析历年法官的判决思路,多角度推演辩护思路,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