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商事借款纠纷收到应收款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例
苏州律师曹辉团队:本案例中,叶某某作为被执行人、C公司作为协助义务人,在明知法院已经保全、查封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分别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现叶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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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8日、10月6日,法院分别判决被告杭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叶某某分别归还杭州B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借款本息283万余元、605万余元。因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上述两案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法院在以上两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A公司、叶某某对第三人浙江C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分别向次债务人C公司发出冻结、提取被执行人A公司、叶某某在C公司的应收款(工程款)897万余元。
但次债务人C公司并未履行协助义务。相反,在B公司于2016年向另一法院提起以C公司为被告、以A公司、叶某某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C公司于庭审时提交了2013年至2017年向A公司支付款项的明细单及凭证,共计477.6万元,A公司、叶某某、C公司的拒执行为至此暴露。
鉴于A公司、叶某某、C公司上述拒执行为,法院及时启动拒执刑事追责程序,并于2018年12月12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C公司另案处理)。
二、苏州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案例中,叶某某作为被执行人、C公司作为协助义务人,在明知法院已经保全、查封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分别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现叶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三、苏州律师曹辉团队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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