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缓刑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刑罚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释法

    缓刑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刑罚?缓刑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刑罚?刑法关于缓刑有哪些规定?许多人不理解缓刑,(一)缓刑的适用条件,(二)考验期限与考验的内容,(三)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为您介绍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以下是由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曹辉律师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商事犯罪辩护、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曹辉律师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缓刑的规定


    (一)适用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较轻;

    (2)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性条件: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需要注意的问题:

    (1)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缓刑不是独立刑种。


    (二)考验期限与考验的内容

    1、期限: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即: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即: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2、起算:

    (1)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注意:原则上主刑均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缓刑一开始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所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

    (2)不存在折抵的问题。(理由:先行羁押期限也是人民法院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从而适用缓刑;判决确定后应当重新计算考验期进行考查,如果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对行为人的考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尤其是先行羁押时间过长的。

    3、考察的机关:社区矫正机关。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三)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在执行。

    注意:仅限于主刑,缓刑犯如果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必须执行。

    2、失败的缓刑——撤销缓刑,原判刑罚仍须执行。原因,在缓刑考验期内:

    (1)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违反缓刑犯遵守事项,行为情节严重的。

    (5)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

    即,这5项必须是在考验期内,才可以撤销缓刑。缓刑撤销后,原先经过的考验期限也不能折抵。“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综上所述,一般已经被判决实际刑罚的公民肯定会努力让自己满足适用缓刑的规定,从而使自己能够脱离关押的境况,但是刑法对此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符合条件的,缓刑只适合那些罪行轻微且对社会没有很大负面影响的人。如果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不妨向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看了以上内容,您就明白了缓刑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刑罚。其实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主要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哪些情况下可以无罪辩护?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下一篇:缓刑就是暂缓适用刑罚 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
     联系我们CaoHuiLawyerTea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联系电话: 15950957995 法律热线

    (微信同号) 立即拨打

    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www.zjglaw.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