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港职务侵占罪辩护与预防律师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是怎样的?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都包括哪些?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张家港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为您解答

     

        
    一、张家港职务侵占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都包括哪些?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二类: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二、张家港职务侵占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三、张家港职务侵占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在上述资料当中,张家港职务侵占律师曹辉团队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了一下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都包括哪些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的罪名是非常多的,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还有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伤害我国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都有着严格的惩处措施,职务犯罪是我国政府绝对不允许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在公司还是在国家执法部门当中,一些比较高层的管理人员的职权都是比较大的,但是他们的权利也是受我国法律的监督的,法院不允许任何人有职务犯罪的现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从中受贿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张家港职务侵占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就为大家介绍了一下,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和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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