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已获工伤赔偿能不能再获得侵权赔偿?
假如本人遭遇侵权损伤的,是能够找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的。假如本人是由于工作缘由发作不测伤害的,是能够找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索赔的,这是两种案由,那么,获工伤赔偿又请求侵权赔偿没有法律根据吗?下面,苏州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细致为您引见详细内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肉体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度强迫实行的。
苏州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获工伤赔偿又请求侵权赔偿有没有法律根据
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证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置事故和回复消费,维护正常的消费、生活次序,维护社会安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伤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动者人身损伤,赔偿权益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规则,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到人身损伤,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假如所受人身损伤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伤赔偿。由于人的生命安康权益是无法用金钱来权衡的。
因而,第三人侵权形成别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当赔偿义务,被损害人依法享有取得赔偿的权益。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动者人身损伤,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恳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伤赔偿恳求权。
二者固然基于同一损伤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挤。
获工伤赔偿又请求侵权赔偿有没有法律根据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度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遭到人身损伤的职工有权取得工伤保险赔偿、享用工伤待遇。
因而,只需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察工伤事故发作的缘由,即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自己的差错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构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伤赔偿。
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能否取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便用人单位曾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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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