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曹辉团队: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
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
“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
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
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 “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
……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
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
“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 “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
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 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的犯罪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吸毒贩毒的问题己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己占50%-70%,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己高达12% 。
有学者指出,这些青少年存在劣迹行为的现象一般开始于10-12周岁,在13-15周岁表现出了明显的违法高峰迹象,而15-18周岁则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高峰年龄。根据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在总体上表现出平均年龄不断降低,其犯罪人数不断增多的趋势。
在人口学的相关研究中,青少年被界定为15到25周岁的个体。而在心理学的相关研究中,青少年一般被界定为13至25周岁之间的个体。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令整个社会都为之惶恐和担忧,根据前人研究可以发现如今青少年犯罪群体由农村转向城镇化,目前城镇青少年犯罪同农村相比并无太大区别,是什么原因导致青少年犯罪人数总体不断增多呢?
从心理人格层面深入剖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状况,符合了中外犯罪学家所公认的观点:“人格对于犯罪者来说可以展现出其全部的特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驱动力、态度气质、情绪性社会性和个人仪表以及等等的一般社会效能”以及“青少年的犯罪心理人格是其犯罪行为产生的的主导性原因,虽然其形成的因素可能各有不同,但了解和掌握并分析出犯罪人群的定型人格,才能够追根溯源地完成对其心理形成的预防和矫治。”
对于犯罪青少年人格的相关研究,纵观国内外已有的理论,主要发端于以心理学家弗洛伊德为创始者的精神分析学派,其观点认为青少年犯罪现象究其原因在于“促使个体犯罪主观内在的东西即是本我。
苏州刑事律师曹辉团队:这就明确阐释出由于本我先天遵循快乐原则使得青少年无视法纪约束,缺乏对个体本身的控制能力,出现了人格结构方面过分或畸形发展亦或发展严重不足而进一步促发其反常性、障碍性以及较为顽固的异常心理人格形成并最终导致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发生。但是综合各种文献资料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家庭功能对于青少年早期人格特质和心理类型的塑造影响至关重要。
第一,从家庭结构的视角来看。由于父母离异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家庭结构不完整,会对青少年个体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使得他们内心产生一种孤独感。对于父母离异的家庭而言,即使父母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完整的家庭,但由于这种家庭结构缺少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因而会出现继父母对青少年个体冷漠无视的心理状态甚至认为青少年个体是家庭的负担与生活障碍而采取打骂等较为极端的方式。
这种环境下的青少年个体一旦受到外界他人的唆使,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对于那些失去父母的青少年而言,家庭的不幸本就会使他们内心痛苦,缺少足够的温暖,加之缺少经济来源而生活无所保障,这些青少年个体往往内心孤僻、情绪低落,多疑、冷漠等特点是其心理的真实写照。
这类个体即使通过收养重新拥有了完整的家庭生活环境,但由于收养人与其缺乏感情基础因而无法替代其父母的角色。外界的不良诱惑很容易使他们误入歧途。
心理学家表明,存在犯罪问题的青少年个体更多来自那些缺少父亲或者母亲的破裂家庭。而与犯罪问题联系更为紧密的是那些由于离婚、分居造成的家庭破裂而非那些由死亡造成的单亲家庭。有的研究还发现,冲突环境是导致那些处在离异家庭环境中的青少年产生问题行为和心理扭曲的可能性原因,当从这类家庭环境中去到与之相反的相对稳定的环境中生活,这将会减少青少年个体的问题行为。
还有的研究进一步指出,那些未形成安全依恋的青少年个体,存在较低的自尊与安全感缺乏的心理问题,相比于那些具有安全依恋的个体来说更易产生问题行为。
然而也有学者指出,虽然双亲家庭相比于非双亲家庭而言能够更容易为子女提供应有的、恰当的指导,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相比于家庭结构而言更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家庭成员间关系的改善,家庭结构这一客观现象对子女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作用会相应地降低。
第二,从家庭成员行为的视角来看。在教养方式方面,有的父母对于子女疏于管教,他们本着“人大自然好,树大自然直”的想法,对于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采取放任不管、不闻不问的方式。这类家庭中的父母对子女要求较低,他们不要求子女在学业或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表现,缺乏对于他们思想品质的教导与行为的规范,盲目认为青少年只要不惹事生非,随着心理年龄的增长就一定可以懂事。
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个体缺乏必要的管理与约束,可能会养成骄纵横行、目无法纪的行为方式,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有的父母对子女采取溺爱的教养方式,对子女百般呵护,对其要求尽可能的满足,甚至对于子女的缺点、错误也存在包庇袒护,对其己经表现出的错误行为也不加约束。
这种溺爱式的教养方式最终会导致子女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具有特别强的自我意识,自私自利并且不求上进。这样的心理个性特征极易发生违法犯罪的问题。
还有的父母采取高压的态度对待子女,往往在日常的教养方式中采取打骂、训斥以及责罚的方式。并且较多地关注子女的学业问题,而对青少年的其他心理问题关注度不够。这种粗暴、蛮横的教养方式不仅会导致子女性格偏激,逆反心理严重甚至形成一定的心理创伤,而且还会造成父母与子女间的隔阂增大甚至对立的情况。
这类青少年在日常的学习和工作中心理压抑,一旦遇到冲突性情境,就会通过暴力方式来解决问题,甚至发生违法犯罪的问题。,父母的监管教导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程度,太过于严厉或者太过于纵容都会引起青少年行为的偏差。如果父母能够更为有效地监控子女的行为,对于青少年个体的学业状况具有较高期望,并且能够与他们共同参与课外娱乐活动,那么青少年的犯罪可能性将显著地减少。
有的青少年所处的家庭环境中,父母存在违法犯罪的问题,这一现象同样会影响到青少年心理和个体的成长,其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青少年个体通过日常的学习会习得这种行为方式,进而导致其存在一定的心理、行为偏差;另一方面,由于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这些青少年个体在其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会被贴上“犯罪者”家属的标签,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公正待遇。如果不能很好的进行引导,这些青少年将会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进而产生一定的失范行为。
第三,从家庭关系的视角来看。父母之间的关系会影响到青少年个体的发展。如果父母间经常吵架甚至存在家庭暴力,就会导致青少年个体在性格上更为孤僻、恐惧及失望,存在心理压抑的情况。家庭的紧张与冲突的氛围使得这些青少年个体缺少欢乐,无法充分享有父母的关爱与温暖。随着时间的增加,因为生活环境的压抑与情绪无处发泄,就可能采取逃避的行为,如离家出走等。若遇到外部刺激的影响,就会引起犯罪问题的发生。
苏州刑事律师曹辉团队:如果家庭环境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和谐的关系就很难在家庭成员中保持,而这就会导致子女可能会实施犯罪行为。而亲子之间的关系对于影响青少年产生犯罪问题的情况则更应该有所关注。在家庭中,父母与青少年要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相互理解并且形成良好的沟通模式。家庭成员间具有较高的亲密度与情感联结,尊重彼此的个性特征,能够做到互相信任和欣赏。在遇到逆境与压力时能够做到互相支持,从而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