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4大预防经济犯罪的措施和方法,解读经济犯罪预防措施的相关问题,请看详情
1:是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
重点预防于普遍预防相结合可分为三种:
一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将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及税务、工商、海关、商检、公安等 行政执法部门,而将其他系统和部门作为普遍预防的对象;
二是在某一系统或单位将重点放在易发案件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而将其他部位和一般人员作为普遍预 防对象;
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改革建制方面。
2 是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
超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针对发案而言的,超前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前运用各种预防机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引发犯 罪的各种可能性,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事后预防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的预防,针对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超前预防可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 用,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挽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事后预防能产生“亡羊补牢”之效。
3: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补充
一般预防措施是通过打击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再次犯罪。
4: 是社会舆论导向预防与法律预防相协调
法律预防在遏制各类犯罪中,较之社会预防更具直接性,它包括立法预防和司法预防两个方面,
一要加强行 政立法,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而防范国家行政人员的犯罪;
二要加强经济立法,健全和完善经济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违法行为。此外,要建立行政 机关的内部控制系统;
三要加强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要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执法的严肃性,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和法制宣传力度,抓住典型案例,通过电台、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深入到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解读经济犯罪预防措施的相关问题
经济犯罪总是依附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发生在经济运行之中,同时又破坏着既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在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犯罪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经济运行中出现许多空隙、漏洞,给犯罪以可乘之机;
其次我国法律转轨滞后于经济的转轨,市场经济行为超前与经济犯罪立法滞后的矛盾依然存在,法律法规存在许多漏洞和盲区;第三是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这些都是滋生经济犯罪的直接诱因,也是我们在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时的重多考量因素。那么经济犯罪预防往往是如何进行开始的呢?苏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为您解读经济犯罪预防措施的有关问题。
苏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一、经济犯罪案件预防的可行性
从经济犯罪发展的过程来看,绝大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都不是突发性案件,陈士忠律师表示,经济犯罪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终止比一般普通犯罪发展的周期长。这段时间短则十天半月,长则达数年。在较长的犯罪周期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与工商、税务、金融机构、被侵犯客体之间发生联系和互动。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联系、互动的环节较多,犯罪的链条较长,因此为我们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从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来看,经济犯罪与传统的暴力型、突发型刑事犯罪不同,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一般都有一个精密策划、精心准备的过程,其表现为经济犯罪的预谋案件多,突发案件少,因此使我们有足够的时间,能在经济犯罪的预谋阶段,采取各种措施,来控制或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或发展,这是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经济犯罪预防之双向防御
经济犯罪的预防,陈士忠律师认为,应该是超前预防与事后处理并举。超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针对发案而言的,其中超前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前运用各种预防机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引发犯罪的各种可能性,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事后处理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的解决办法,针对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超前预防可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挽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事后处理解决能产生“亡羊补牢”之效。
三、经济犯罪预防之侧重点防御
经济犯罪构成多样复杂,因此陈士忠律师认为,经济犯罪的预防也应该是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重点预防于普遍预防相结合可分为三种:一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将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及税务、工商、海关、商检、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而将其他系统和部门作为普遍预防的对象;
二是在某一系统或单位将重点放在易发案件的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而将其他部位和一般人员作为普遍预防对象;
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改革建制方面。
四、经济犯罪预防之多方串联
一般预防措施是通过打击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再次犯罪。但陈士忠律师认为,仅仅从法律角度来进行犯罪预防是不够的,经济犯罪预防还应该以社会舆论导向预防与法律预防相协调。
法律预防在遏制各类犯罪中,较之社会预防更具直接性,它包括立法预防和司法预防两个方面,
一要加强行政立法,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而防范国家行政人员的犯罪;
二要加强经济立法,健全和完善经济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违法行为。此外,要建立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系统;
三要加强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要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执法的严肃性,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和法制宣传力度,抓住典型案例,通过电台、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深入到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苏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评析:
经济犯罪相比以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对于社会的综合危害性更大,经济犯罪同样潜伏周期更深,不易被发现。因此陈士忠律师衷心希望,每一位当事人在进行民事社交行为时,能够懂得经济犯罪的有关知识。做到对经济生活的中心思想是“稳中求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享受当今社会赋于我们的美好。